浙江药品批发行政许可新规:仓库 1000㎡起,跨市设仓看现代物流
管理员 · 2026-10-29 11:40 · 14 次浏览 · 约 1 分钟
政策依据
浙江省药监局2022年印发《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(试行)》《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(总部)行政许可规定(试行)》,对药品批发企业仓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,并对跨设区市增设仓库提出现代物流条件要求。
官方指标
- 总部营业(办公)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,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。
- 设置仓库的,仓库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;与其他用途用房混合的必须有单独的药品运输通道。
- 经营需冷藏保管药品的应设置单独的冷库。
- 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增设仓库的,对温湿度监控设备、手持终端拣选系统以及现代物流条件作了详细规定。
地方实践
衢州市推行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变更"一增一减"服务;按试行稿要求企业药品储存总面积不得少于 2000 平方米,监管端已据此开展仓储面积核查与变更辅导。
企业准备
先核对仓库面积、楼层结构、运输通道与冷库配置;跨市增设仓库的企业,需同步评估温湿度监控、手持终端拣选等现代物流条件是否达标。
官方出处
《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(试行)》等三个规定(浙江省政府附件)
本文为平台原创整理,具体以浙江省药监局文件原文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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